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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 生成时间: 2007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WZ010-0405-2007-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温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民救〔2007〕8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局党组2007年6月2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灾害救助  预案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民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温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立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灾情报送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在灾后24小时内有住所、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局以往救灾工作经验与实际情况,特制定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和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社会互相助,依靠群众,生产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五、启动条件

  当本市区域范围内出现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时,一般按市政府指示启动本预案,特殊情况按局长指示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运行机制构成与职责

  按照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民政局应急救灾指挥中心,中心下设灾情统计与信息报导组、灾情指导组(若干个)、救灾后勤保障组(内部)、应急救灾机动组、救灾捐赠接收和救灾物资调配组等工作机构。

  一、指挥中心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总指挥:局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副总指挥:局党组班子全体成员

  成员: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帮扶服务中心主任、捐赠站主任。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救灾工作指示精神;调配人员力量,制定值班计划;统一指挥本市民政系统救灾救济工作,下达各阶段救灾工作任务,督促各种救灾报表及时上报和处理各项应急情况;指挥协调各指导组到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灾情和救灾救济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与市防汛指挥部沟通情况,会商灾情;指导、督促各地民政部门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审核申报、筹集、拨付救灾款物,发布灾情信息。

  (三)中心值班人员安排

  中心值班指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及局党组成员轮流担任。值班员由指挥中心成员担任。(一般灾情由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处长、副处长,帮扶服务中心主任为主。)其他值班人员由灾情统计员、信息报导员、通信联络员等工作人员担任。

  指挥中心设在社救处。

  二、各组构成人员及职责

  (一)灾情统计及信息报导组

  组长:分管局长(兼)

  副组长: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处长

  组员: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和帮扶服务中心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抽调其他人员)。

  主要职责:县(市、区)民政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对灾区民政部门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业务性指导意见;指导灾区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认真做好灾情的统计、核实、汇总、评估与上报工作,全面审核掌握各灾区上报的受灾区域的成灾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伤亡人数,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减产情况,损坏和倒塌房等屋等基本情况;根据灾情状态,适时向局领导提出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的建议,并按局领导要求,提出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掌握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的拨付使用情况;掌握全市捐赠接收情况,会同救灾捐赠和物资调配组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并协调应急物资的调运;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会同人教处等有关职能处室制定值班计划,并担负局指挥中心的灾情记录和参加抗灾救灾人员的出勤登记;建立整理专项自然灾害的灾情台帐资料档案。

  (二)救灾指导组(若干个):

  每组由局领导或处长为组长,成员由局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中心指派,到灾区一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紧急安全转移,指导避灾场所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品发运等工作的落实;检查指导民政部门开展报灾工作;在灾情稳定后,会同当地民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核定受灾损失;指导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对灾区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和慰问工作。各组于每日17时前向局指挥中心报告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撤回时须经指挥中心同意。

  (三)救灾后勤保障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或计财处处长(兼)  

  组员:后勤保障组以局办公室、计财处人员为主。

  其主要职责:1、配合指挥中心制定值班计划;2、安排局救灾过程中工作人员生活,并协助有关部门安排上级领导来温的接待;3、安排局机关救灾工作用具用品及救灾车辆调度。

  (四)应急救灾机动组

  人员由指挥中心调配。其主要职责:承担指挥中心指派机动任务。

  (五)救灾捐赠接收和物资调配组

  组  长: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长(兼)

  副组长:捐赠站主任

  组员为市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站人员,视情调配其他处室、单位人员。

  其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的宣传发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主要负责国内政府、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上报和救灾捐赠物资仓储、管理。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采购灾区和灾民所需的救灾物资和救济食品,并派送、发放到灾区等工作。

  第三章   各阶段救灾工作操作规程

  一、灾害预警时的工作

  1、发现灾害征兆后,抓紧做好应对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灾情统计及信息报导组负责做好远程报灾网络的调试工作,确保与省民政厅及各县(市、区)民政局灾害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救灾后勤保障和应急救灾机动组做好配置必需的救灾物品、工具和出勤人员生活、食品的工作。

  2、接预警后,及时集合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局机关进行救灾动员,布置任务,明确职责,做好救灾救济各项准备工作。

  3、接灾情紧急警报后,指挥中心所有人员进岗到位,按照工作分工,实行昼夜值班;开通远程报灾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市防汛指挥部及各县(市、区)民政局的联系;灾情指导组人员按指挥中心指派到达灾区一线。

  二、灾害发生时的工作

  1、灾情统计及信息报导组与各县(市、区)24小时保持联系,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各地灾情。县(市、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快报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快报表,上报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以后灾情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报告一次)。

  2、指导组根据指挥中心指派,到灾区一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紧急安全转移,指导避灾场所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品发运等工作的落实;检查指导民政部门开展报灾工作。

  3、救灾捐赠接收和物资调配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紧急采购灾区和灾民所需的救灾物资和救济食品,并派送、发放到灾区。同时根据灾情需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宣传发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三、灾情稳定后的工作

  1、各灾情指导组要立即开展查灾、核灾,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对灾民进行紧急救助工作,协调灾区落实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经费。确保灾民有住所、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指导督促县(市、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的报表,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并配合省厅做好核灾工作。同时,做好救灾工作情况记录及报表备案工作。

  3、切实做好倒房重建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各灾区做好倒房统计、核定,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确定重建对象,配合灾区政府制定倒房恢复重建计划和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

  4、造成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的,市民政局做好向中央和省申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及时组织开展赈灾捐助活动;各救灾指导组深入重灾区继续核查灾情、指导救灾救济工作。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由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决定预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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